不履行协助义务?天心法院责令追回付款!罚款50+8万!

来源:本站     浏览次数 : 2020-05-19 10:49:38
2019年11月5日,湖南一金贸易有限公司因胡二天拖欠钢材款一案,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该院依法受理此案后,向被执行人胡二天发出了报告财产令,并对其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查控。


经过严密调查了解,被执行人胡二天在湖南恒楚建设有限公司有大额应得工程款项。天心法院随即于11月8日向湖南恒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(2019)湘0103执4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,要求该公司协助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胡二天在其单位的应收款项5313089.66元。
 


经天心法院查明,湖南恒楚建设有限公司在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履行协助义务,并擅自向被执行人胡二天(另行处理)支付款项4549294元。
 

 

据此,天心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《罚款决定书》,对湖南恒楚建设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、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8万元。
 


 

同时,发出《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》,责令该公司三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4 529 294元。逾期,将依法裁定该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。
 


法官提示

一、有协助调查、执行义务的单位,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哪些?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第一一百一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,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:

(一)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; 

(二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查询、扣押、冻结、划拨、变价财产的; 

(三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、转交有关票证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;

(四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;

(五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;

(六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、权属变更登记、规划审批等手续的;

(七)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以需要内部请示、内部审批,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;

(八)有关单位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,人民法院发出协助通知后,拒不转交的;

(九)其他拒绝协助的。

可能导致的后果:

有协助执行调查、执行的单位,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,人民法院除可责令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外,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,对个人的罚款,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,对单位的罚款金额,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;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,可以予以拘留,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二、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,擅自向被执行人付款,会有什么后果?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37条之规定,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,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,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;逾期未追回的,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。法院亦可以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及其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。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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